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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将小型微利公司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高至100万元”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27 18:33:03 浏览:

财政部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公司的快速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通知指出,从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公司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公司,按50%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入公司所得税

以下是全文。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公司的快速发展,现就小型微利公司的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公司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公司,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

前项所称小型微利公司,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领域,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

(一)工业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书第一条所称劳动者人数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公司接收的劳务派遣劳动者人数。

员工人数和资产总额的指标应当在公司全年的季度平均值中明确。 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 (季度初始值+季度末值)÷2

年平均值=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终止年度中间开业或经营活动,以其实际经营期为纳税年度明确上述相关指标。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43号)自年1月1日起废止。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做好小型微利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推行指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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