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 券商基金子企业遵循4点”
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个别管理者转让管理责任,开展“通道”类业务时,证监会债券部24日发布了资产证券化监管答疑(2),从4个方面提出了确定的规范要求。
监管问答显示,前期,债券部组织开展了资产证券化项目现场检查,部分管理人员(特别是部分基金管理企业的子公司)内部控制不健全,风控意识淡薄,转让管理责任,开展“通道”类业务,形成了风险事件,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推动资产证券化市场优质健康快速发展,现重申和确定相关事项。
一是证券企业、基金管理企业的子公司等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按照《证券企业和基金管理企业的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切实履行管理者职责,并依法独立开展尽职调查和存续期间管理。
二是证券企业、基金管理企业的子公司必须遵守独立履行责任、勤勉责任义务,符合其合规风控要求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必须通过多种途径向其他证券经营机构推荐,避免其他证券经营机构提出其合规风控要求
三是证券企业、基金管理企业的子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客观需要合理采用第三方服务的,按照《证券企业关于加强投资银行类业务采用第三方等廉洁业务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2号)的要求规范开展业务,外包法定职责
四是对于证券经营机构未独立审慎履行职责、转让管理责任、开展“通道”类资产证券化业务、规避合规监管要求,通过外部“通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部门责成相关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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