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榆次农商行违法发放贷款核销贷款 原行长终身禁业”
根据银保监会网站昨天发布的行政处罚新闻公布表(晋中银监处罚决定字〔〕9号),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榆次农商行”)有发放、违规核销贷款行为,被晋中银监分局罚款吴拾万元。 另外,赵钰、贾继东、温海军、续喜鹏、张永兴、李晓刚、李文慧、曹双马、王建军、张晋义、胡建林、张志红、李一清、胡勇斌、张星、邓兆琴共16名相关负责人受到处罚。
根据晋中银监处罚决定字〔〕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等规定,对山西榆次农商行处以罚款吴拾万元。 山西榆次农商务原行长赵钰授予终身禁银领域职工处罚原经纬支行行长贾继东取消高管任职资格终身禁银领域职工处罚原经纬支行客户经理温海军、续喜鹏禁止银领域职工5年处罚山西榆次农商务原贷审会成员张永兴 给予李晓刚、原总行调查员李文慧取消高级管理层任职资格3年处罚的山西榆次农商行原理事长曹双马、警告原监事长王建军的山西榆次农商行原贷审会成员张晋义、胡建林、张志红、原总行审计师李一清、原总行调查员胡勇斌、原分行审议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领域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层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现场以外的监督管理或者现场检查;
(三)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告、报告等文件、资料;
(四)未按规定进行新闻公开;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领域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银领域监督管理规定的,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领域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以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定期限为终身任职资格,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规定一定期限,禁止终身在银领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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